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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計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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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計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學術字第1060509026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學術字第108050706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學術字第1090510560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充實並有效運用本院研究資源,提升核心設施服務品質及使用效能,並鼓勵研發新創研究儀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核心設施,係指開放服務全院之共用研究設施;所稱新創儀器, 係指用於開發特殊研究技術或功能之儀器。
  • 本計畫補助申請類別:
    • 「核心設施建置計畫」:擬新建置並開放服務全院之核心設施計畫。
    • 「核心設施維運計畫」:已設立並於院內提供服務之共用研究設施計畫。
    • 「新創儀器開發計畫」:為既有或新設置之核心設施擬開發特殊技術或新創功能之研究儀器或設施。
      計畫主持人須為本院專任助研究員(含)以上,或專任研究助技師(含)以上人員。
  • 本要點所規範之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費補助對象
    包含:
    • 符合本院重點研究方向,可提升本院研究競爭力之研究設施或儀器;
    • 本院多單位或跨領域研究有共同之需求,且其建置或維護價格昂貴之研究設施或儀器;
    • 需專業人員協助進行實驗之研究設施或儀器;
    • 用於特殊研究技術開發或提昇設備特殊功能之研究設施或儀器。
  • 計畫執行期程以一至五年為期,核定之計畫期滿前一年得提交下一期計畫申請書。
  • 本計畫補助申請案,由本院核心設施及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先送請相關專家初審;初審意見彙集後,由委員會召開複審會議總評,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及使用者列席討論;複審結果送學術諮詢總會議決各項申請案及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之計畫,應依公告規定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申請作業,逾期不予受理。計畫執行期間,每年應提交年度報告由委員會審查,作為次年度經費核撥或申請人未來新申請案審核之參考依據。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相關規定及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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