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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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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學術字第093044603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學術字第094028707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學術字第09602797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學術字第09700975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學術字第099010924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學術字第101050583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學術字第10105094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學術字第10805032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學術字第1121402428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執行以人為對象之研究、涉及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尊重研究對象尊嚴並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以符合赫爾辛基宣言最新版之精神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據總統府公布之「人體研究法」,設置「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名稱為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for Biomedical Science Research /IRB-BM,簡稱 IRB-BM),訂定本要點。
  • 本委員會之任務
    • 擬定本院人體研究及人體檢體範圍。
    • 擬定人體研究及人體檢體相關計畫應包括之內容及審查要點。
    • 審核及追蹤人體研究及人體檢體相關計畫。
    • 審核研究對象權益與倫理道德法律事宜。
    • 其他有關生醫研究以人為研究對象之事項。
  • 委員會之組成
    •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執行長一人,由主管副院長推薦,院長聘任,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委員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審查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前述委員除有關醫事專業人員外,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中應有五分之二人以上為非本院內之人員,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本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或委員書面資料過半數之同意。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輔佐主任委員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執行秘書由委員會選任並報請主管副院長核定,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
  • 本委員會處理公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學術及儀器事務處人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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