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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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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學術字第104050075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學術字第10605094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學術字第107001011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學術字第10805068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學術字第1100508180號函修正

  • 為延聘國內外特有領域或傑出之學者專家,參與本院重要研究或管理工作、及學術發展規劃,特訂定本要點。
  • 延聘對象及資格:
    國內外產、官、學、研各界具特殊成就之學者專家,不限國籍,均得延聘。其延攬等級按行政院及科技部規定分為「諾貝爾級客座講座、客座講座及顧問、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等六級,所需資格條件除應具擬從事研究領域之研究經驗,著有成就,有具體證明文件者外,並須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 諾貝爾級客座講座:曾獲諾貝爾獎、國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等全球性學術殊榮者;所指全球性學術殊榮,由院務會議另訂之。
    • 客座講座及顧問:其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國內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之專家、學者。
      • 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年者。
    • 客座教授: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 客座副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 客座助理教授: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助研究員,在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 客座專家:有特殊技術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與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
  • 申請資料:
    延聘單位應檢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院本部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審核小組會議紀錄,延聘說明書、工作計畫、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擬聘人員履歷及代表著作、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於起聘日二個月前依第四點所定之程序送請審查。
  • 審核程序: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院本部初、續聘各級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其聘期及支給報酬金額,應經該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院本部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審核小組會議初核。
    院本部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審核小組由院本部各單位、主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等單位主管及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組成,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延聘案經初核通過,應由本院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審核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致聘。
  • 延聘期限:
    每次延聘以二年為限,期滿得視其研究成績及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院本部研究工作需要續聘。
  • 報酬與預算經費:
    延聘人員依「中央研究院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支付標準表」(如附表)所定標準範圍內支給。
    延聘人員所需經費由延聘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延聘人員如為公教身分之退休人員再任者,不得支領高於法定基本工資之報酬,且支薪總聘期不得超過六年。但獲聘參與全院重要規劃管理工作者,不在此限。
  • 本要點延聘人員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等)需暫時離臺者,應經延聘單位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不含例假日)為限,聘期不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超過三星期之離臺天數,該單位應核實扣發其工作酬金。但所參與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經由延聘單位同意後報院備查。
  • 審查通過之聘案,如有聘期變更等異動,需報院核備。
  • 延聘單位應與延聘人員簽訂「中央研究院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契約書」;延聘人員於延聘期間之研究成果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得以契約約定該研究成果之歸屬、運用及相關事宜,並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 本院不單獨提供客座人員個人研究經費、實驗空間及設備;客座人員得與本院專任研究人員共同執行院內外機關(構)補助或委託之專題研究計畫。
  • 延聘對象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依「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處理。
  • 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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