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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設置科學研究基金高階講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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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設置科學研究基金高階講座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學術字第 1030500402 號書函
訂定全文10條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禮聘對科學研究有卓越貢獻之人士,共同促進本院研究發展及提升學術聲望,特依本院科學研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國內、外於產、官、學、研等各界具特殊成就之學者專家或聲望卓著之傑出人才,得受推薦為本院科學研究基金高階講座(以下簡稱高階講座)。其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曾獲諾貝爾獎項或相當之全球性殊榮者。
    • 國內、外具崇高學術地位者。
    • 對社會及經濟效益之提升著有貢獻者。
  • 高階講座所需經費包含報酬及研究經費,由本基金受贈收入項下勻支。
    單筆捐助款項達一定數額者,得依捐助方指定名義設置高階講座,其推薦案之審核,仍依本要點第四點辦理。
  • 高階講座採推薦制,推薦案應檢附延聘說明書(敘明聘期及報酬)、受推薦人選之履歷、代表著作、學術研究成就或對社會及經濟效益提升之貢獻,及其他有利審查文件,由延聘單位於起聘日二個月前函送院方。
    本院應組成高階講座延聘審核小組審核推薦案,審核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致聘。
  • 高階講座聘期以五年為限,期滿得視其貢獻及延聘單位研究需要續聘,不占延聘單位員額。
  • 高階講座於延聘期間得支給報酬,經高階講座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簽陳院長核准後支給。
    延聘人員如為公教身分之退休人員再任者,依其所屬退休法令相關規定辦理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
    高階講座得主持及參與本院發展規劃、研究計畫及學術活動等,以貢獻其學術專業。
  • 高階講座因研究所需於延聘期間出國,應經延聘單位同意。
  • 高階講座聘期如經變更者,需報院核定。
  • 高階講座延聘期間之研究成果如涉及智慧財產權,本院得以契約約定該研究成果之歸屬、運用及相關事宜,並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並奉院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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