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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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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要點

中華民國86年4月12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0年3月8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中央研究院公共字第 91300047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2月19日學術字第 09200474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學術字第 092024921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學術字第 096011968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學術字第 104050710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學術字第 106050684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學術字第10905047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學術字第11005002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學術字第1121401787號函修正;並自112年9月1日起生效

  • 宗旨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育本院人文社會科學之研究人才,協助博士候選人完成其博士論文,並做為各所人才儲備,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資格
    • 國內外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已修完課程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之研究生,其研究主題與本院人文社會科學各所(處)、研究中心研究範疇相關者。
    • 申請者限未兼職之研究生。
  • 獎助期限:
    • 一年為期,經評核通過者得延期一年。如於獎助期間獲得博士學位者,則終
      止獎助。
    • 獲獎助之博士候選人須於獎助期滿結束前十天,提出獎助期間之學習心得及博士論文撰寫進度,送學術諮詢總會,作為本計畫之成效參考。
  • 申請辦法
    申請者檢附博士班成績單、研究計畫書、相關著作、學經歷資料及所屬學校教授推薦信函二封,向本院相關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提出申請。
  • 審核程序:
    •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自訂審查程序(每件申請案至少需送兩位專家評審),並將申請者之相關資料、審查程序及審查資料連同推薦人選名單(若不只一人請排列優先順序)一併函送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
    • 由學術諮詢總會核定錄取人選。
  • 獲獎助之博士候選人每月由本院發給獎助金新臺幣五萬元整,並得使用本院圖書資料,參與各項學術研究活動。
    獲獎助期間不得同時兼領下列類型之獎補助金或工作酬金: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
    • 所就讀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團體基金會等組織所發給之長期性獎補助金。
  • 獲獎助之博士候選人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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