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首頁
  2. > 法規資訊
  3. >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

中央研究院接受資助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中央研究院接受資助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本院101年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學術字第101050277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學術字第101050795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學術字第10705016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學術字第110050431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學術字第11114011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學術字第1121401896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本院研究人員)利用本院資源參與院外資助研究,以確保公共資源公平運用,維持學術自主與研究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之資助研究計畫,係指院外個人、機構、學校或政府機關,為發展特定研究成果,而提供研究經費、技術、材料、設備、人員或智慧財產,由本院研究人員進行之研究計畫。
  • 本院研究人員執行院內公務預算研究計畫或本國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資助本院之研究計畫,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 本院研究人員參與資助研究計畫,不得影響本職工作與學術研究之自主性,並應追求卓越之研究水準。
  • 參與資助研究計畫前,應經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審查通過,函報本院核定資助研究契約,以本院名義提出要約或表示承諾並完成契約簽署後,始得為之。
    本院研究人員利用本院資源與院外研究機關(構)協同執行研究計畫,而以院外研究機關(構)名義接受資助者,應於研究計畫提出及定案後,呈報研究所(處)、研究中心送本院備查。
    本院研究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經審查、核定,並以本院名義簽署資助研究契約,即執行計畫,本院除應向該研究人員追回依第十點應編列之管理費外,致生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為前點研究計畫之審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研究計畫是否符合本院與所(處)中心之學術發展目標或任務。
    • 研究設計與計畫目標達成之科學合理性。
    • 計畫編列之經費與本院為達成計畫目標所需投入研究人員時間、智識、人力與物力之合理性。
    • 評估資助研究計畫之資助來源對預計研發成果的智識投入方式與所佔比例,及資助研究計畫是否存在第八點第二項之例外情形。

    本院研究人員參與本院認可之國外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事業機構資助之研究計畫,於資助來源以其研究設計與計畫目標達成之科學合理性為資助條件者,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得免予審查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

  • 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應不予通過,開始執行者應令其終止:
    • 與本院或所(處)中心學術發展目標或任務不符。
    • 與研究人員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 對研究人員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 有損本院形象之虞。
    • 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 有營私舞弊之虞。
    • 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 有不當支用公款或利用本院公物之虞。
    • 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
    • 有危害人員安全或健康之虞。
    • 有侵害學術自主或獨立性之虞。
    • 有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虞。
  • 資助研究計畫產出新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除資助來源對該成果具實質智識貢獻者應依貢獻比例與本院共有或另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外,應全部歸屬本院所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約定計畫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全部歸屬資助來源或共同參與國際資助研究計畫之第三方所有:
    • 為公共政策目的執行本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出資之財團法人資助之計畫。
    • 參與符合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由本院認可之外國非營利事業機構資助之國際研究計畫:
      • 於資助研究契約約定研發成果作為公益用途使用之研究計畫。
      • 本院與其他研究機構共同接受資助,於資助研究契約約定由資助來源或主導推動研究計畫之一方統籌運用研發成果,且本院得依貢獻比例享有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之研究計畫。
    • 提供缺稀性之技術服務。
    • 執行規格化之檢測或實驗而提供檢測或實驗結果報告。
    • 利用既有技術為資助來源產出客製化成果。

    資助研究契約得預先約定資助來源對歸屬本院所有之計畫研發成果,享有下列權益:

    • 預先依一定條件享有非專屬之非商業使用授權。
    • 於計畫研發成果完成時享有優先進行授權議約之選擇權。
    • 於本院所有之計畫研發成果因授權獲致權益收入時,享有依其貢獻比例分配利益請求權。
  • 資助研究計畫之資源為研究經費者,應就經費來源按實際研發成本,完整編列以下直接用於研發之成本費用:
    • 人事費:
      • 專為計畫執行所聘僱人員之用人費。
      • 研究主持費。
      • 本院約聘僱人員(如博士後研究學者、助理及獎助學生等)於不影響本職工作下參與計畫者,以每件研究計畫每人每月不超過其薪資或獎助金百分之二十五,且每人計畫執行費每月總額不超過薪資或獎助金之標準編列計畫執行費;本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資助研究計畫經費,限於依採購程序提供者,始得編列。
    • 業務費(設備使用與維護費、材料費、印刷費、出席費、審查費、旅費等)。
    • 設備費。
    • 相關稅賦及其他衍生性政府規費。

    前項費用應依行政院標準或本院相關程序辦理。

  • 資助來源為本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或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之研究計畫,除經本院同意或政府機關(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前點之直接成本費用外,編列相當於資助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管理費。
    前項以外之資助研究計畫,除經本院同意者外,應於前點之直接成本費用外,編列相當於資助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管理費。
  • 管理費之分配,除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有規定外,三分之一分配予本院,三分之二分配予計畫執行單位。
    生醫轉譯研究中心合聘人員與主聘單位共同執行之研究計畫,其管理費分配由本院另定之。
    生命組各計畫執行單位所獲分配管理費之百分之五,應再分配予生命科學圖書館。
  • 管理費應依中央研究院接受委託及補助研究計畫管理費收支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支用。
  • 研究契約如訂有押標金、保證金者,相關款項依規定不得由公款支付。
  • 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使用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或涉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基因重組、基因轉殖田間試驗及動物實驗等相關實驗者,至遲應於研究契約簽署前,依本院規定檢具資料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 研究計畫之人員進用、經費支用及核銷,應依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研究計畫除應依資助研究契約規定進行外,需如期向本院繳交研究成果,以利績效管理及成果推廣。
  • 經審定之研究計畫應作為資助研究契約之附件。計畫主持人應於資助研究契約副署,承諾負責履行合約所定之義務。但研究計畫之性質特殊,計畫主持人無法以副署方式辦理者,得另行出具承諾書代之。
    因不可歸責於計畫主持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研究契約義務者,其衍生之賠償責任得由公款支付。
  • 本院研究人員未利用本職工作或本院其他資源而參與院外資助之研究計畫,除應依兼職規定辦理外,其執行研究計畫,準用第四點規定,其開始執行者,有第七點所列情形之一者,準用第七點令其終止規定;本院研究人員利用本院資源與院外研究機關(構)協同執行研究計畫,而以院外研究機關(構)名義接受資助者,其執行研究計畫者,亦同。
  •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