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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胡適紀念研究講座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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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胡適紀念研究講座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1月4日核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學術字第106050686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學術字第111140237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學術字第1121400982A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承續管理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捐贈之「胡適紀念研究講座」基金,並配合推展人文學科相關學術活動,特設置中央研究院胡適紀念研究講座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負責審議「胡適紀念研究講座」基金之運用及議決得獎人。
  •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院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近史所所長、胡適紀念館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或副執行秘書)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人文及社會科學各所(處)、中心推薦人選,再由召集人報請本院院長核聘之。
  • 本委員會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惟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辦理改聘。委員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委員會以不定期開會為原則,視實際需要召集之。委員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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