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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學術評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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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學術評鑑要點

中華民國89年2月17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1年4月16日公共字第91130015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學術字第09503592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學術字第102050533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學術字第1121401392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為提升人文及社會科學各所(處)、研究中心學術研究水準,評估進行中研究計畫之進度與成果,以及研議新研究領域之開拓,特訂定本評鑑要點。
  • 所(處)、研究中心原則上每五年進行一次學術評鑑。
  • 所(處)、研究中心評鑑之內容:
    • 研究成果的系統性及其與中長程發展計畫的契合程度。
    • 研究成果中具有特色的項目。
    • 研究人員研究品質的評估與建議。
    • 研究成果之水準及其在國內外學術界的相對地位。
    • 研究之改進與未來學術發展的建議。
  • 評鑑委員會的設置:
    • 院方設置所(處)、研究中心評鑑委員會,由七至十一位評鑑委員組成,置召集人一位,副召集人一位,由院長聘任之。
    • 所(處)、研究中心評鑑委員之聘任,以能涵蓋所(處)、研究中心主要研究專長領域為原則。
    • 所(處)、研究中心評鑑委員會須在評鑑會議召開日半年前組成。
  • 評鑑作業流程:
    • 受評鑑之所(處)、研究中心應彙集下列資料,在評鑑會議召開日兩個月前提供評鑑委員參考:
      • 中長程發展計畫。
      • 評鑑年度之前五年以來的研究成果及相關學術貢獻之概述。
      • 所(處)、研究中心重要研究議題之發展與困難。
      • 個別研究人員學術著作目錄。
      • 各所(處)、研究中心,應就研究型大學或研究機構之院、所,國內、外至少各挑選一例條件相當者進行比較,並將比較結論列為自行評估研究成果。
      • 其他相關資料。
    • 學術諮詢總會將上述資料及書面評鑑表格寄交各評鑑委員,委員得於評鑑會議召開前向各所(處)、研究中心要求補充資料。
    • 各所(處)、研究中心於評鑑會議期間得舉辦下列各項評鑑活動:
      • 所(處)、研究中心簡報。
      • 評鑑委員與研究人員個別會談、分組座談或綜合座談。
      • 評鑑委員會議。
      • 評鑑委員與單位主管座談及其他必要之相關活動。
    • 所(處)、研究中心評鑑委員會召集人於評鑑會議後一個月內提出正式評鑑報告。
    • 人文及社會科學各所(處)、研究中心均已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舉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會議,討論本院人文及社會科學之整體發展。該項會議由院長或副院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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