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首頁
  2. > 法規資訊
  3. >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

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

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79年9月20日第3次院務會議(延續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4年3月16日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7月25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學術字第1111402173號函修正

  • 總 綱
    • 本規程依本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各學術諮詢委員會
    • 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所(處)、中心) 應設置學術諮詢委員會。
    • 各學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
      各研究所、中心學術諮詢委員及召集人由院長就所、中心外學者專家中遴 聘之。
      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及召集人由院長就院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處主任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召集人。
    • 學術諮詢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 學術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研究所(處)、中心各項學術研究方針、計畫、成果及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檢討與建議事項。
      • 關於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事項。
      • 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應向評議會提出設所計畫。
      • 關於研究所(處)、中心相關評鑑事項。
      • 院長委託辦理學術事項。
    • 學術諮詢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 各學術諮詢委員會至少每二年開會一次,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
  • 學術諮詢總會
    • 學術諮詢總會由各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員,並由院長自各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人選中分別遴聘一人,各學組副院長以及延聘院內外專家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任)共同組織之,直屬於院長。
    •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聘請副院長之一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院長聘請另二位副院長兼任。總會設置常務委員會,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七人至十三人為常務委員,負責總會未開會期間之經常性諮詢業務。
    • 學術諮詢總會協助院長辦理下列事項:
      • 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
      • 評估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研究工作方針、成果及未來發展,並規劃本院總體之中長程發展計畫。
      • 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協助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
      • 策劃、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
      • 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項。
    •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得由研究員或相當職等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指示,專責辦理前點所列事項之研擬與執行。
    • 學術諮詢總會因執行學術發展與規劃業務所需,得設置執行委員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與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聘任三至五位執行委員共同組成。另針對特定議題亦得成立任務編組工作小組。
    • 學術諮詢總會行政業務由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辦理。
    • 學術諮詢總會以每二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增開會議。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得請有關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列席。
    • 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 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檔案下載